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全称为宁波市鄞州区蔺业经济联合总会,在本章程中简称为“蔺联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区内从事蔺草制品生产经营(包括宁波市和外地在我区兴办)的各种不同经济成份的生产经营企业,法人自愿参加所组成的自选领导、自筹经费、自聘干部、自主会务的行业性社会组织,属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蔺联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和会员的利益,保障会员的正当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保障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 蔺联会接受鄞州区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鄞州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蔺联会会址设在鄞州区惠风西路115号城南商务大厦B座51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蔺联会的业务范围:
(一) 向政府提供蔺草种植及其制品生产、销售出口情况,提出蔺草
种植、加工计划建议及意见。
(二)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非会员企业和无证无牌等企业的非法
生产经营活动及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一切违法行为。
(三)指导会员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为全行业提供合理的经济效益考核参数。帮助会员企业制订年度生产计划,商定蔺草收购和产品销售价格。
(四)加强行业内的经济、技术、信息交流与合作,吸收消化国内外同行业的先进技术,促进产业升级换代,推动行业生产全面发展。
(五)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企业提供国际、国内商品市场信息、沟通商路、引进先进技术和合作项目的服务,并组织会员出国进行技术、信息交流与市场考察。
(六)组织行业职业培训,提高行业职工素质。
(七)对会员企业提供调整产品结构的意见和建议。
(八)制订和检查行规行约。
(九)协调会员企业之间存在的有关问题。
(十)对会员企业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十一)组织推动会员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和参加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十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参与下列事项的活动。
(1) 对商品质量进行检查评比。
(2) 对优质产品和企业上等级提出建议。
(3) 协助科技部门组织新产品、新技术和科研成果的签定。
(4) 对企业承包投标人应聘资格的评审,等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蔺联会会员均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蔺联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蔺联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
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
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
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
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
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
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8年8月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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